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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56018X/2024-09101主题分类:财政发布机构:县财政局
发文日期:2024-03-26文  号:有 效 期:  有 效
名  称:对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1526号建议的答复
对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1526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机构:县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4-03-26

 刘键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去产能企业税收政策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就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免征去产能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对产能指标转让涉及的增值税给予减免

  为推进去产能、调结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201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执行期限为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目前,该项政策已经过期。经请示财政部,国家层面目前尚无延续该项政策的计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转让产能指标”属于销售无形资产中的“其他权益无形资产”,按照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经梳理,国家目前未针对“转让产能指标”出台税收优惠政策。

  鉴于去产能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对产能指标转让涉及的增值税给予减免等税收政策制定权限主要集中在国家层面,省级主要是抓好贯彻落实,以及根据国家授权,研究提出落实意见,目前国家未授权我省制定去产能企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我省无权出台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关于返还去产能单位2021-2023年已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2013年,国务院印发《关于调整和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12号),明确要求“依法逐步清理对省以下各级政府和各类区域的地方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政策”;2014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强调,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对企业规定财政优惠政策。对违法违规制定与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缴纳税收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包括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等,坚决予以取消。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地方政府不能返还去产能单位2021-2023年已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符合条件的去产能企业可选择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支持经济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如: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以及根据国家授权,我省顶格出台的“六税两费”、重点群体人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等,符合政策要求的去产能企业,均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

  下一步,我们将持续关注国家政策动态,第一时间公开转发相关政策,及时更新减税降费政策清单,指导市县加强宣传辅导,确保政策落实落地,并立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授权我省事项最大限度地出台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在国家税收立法改革或研究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征求意见过程中,我们将及时向国家反映我省去产能企业的税收优惠需求,助推我省去产能企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

  河北省财政厅

  2024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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